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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014309260/2019-00088 信息分类: 政府办公室文件, 社会保障,通知
发布机构: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: 2019-06-30
文号: 灌政办发〔2019〕61号 关键字:
内容概述: 各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: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、孤儿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水平,根据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>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6〕115号)、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…

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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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镇人民政府,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:

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、孤儿保障对象生活保障水平,根据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>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6〕115号)、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》(苏政办〔2011〕16号)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”相关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经研究,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
从2019年7月1日起,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。

二、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

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,从2019年1月1日起,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110元,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191元;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,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600元,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,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3600元。原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市“三无”老人供养标准实现一体化。

三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

从2019年7月1日起,机构养育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23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11元;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35元。

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我县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,事关全县发展稳定大局。各镇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统筹安排,稳妥推进;县民政、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、特困人员、孤儿生活保障对象提标测算和核定工作,多方筹集资金,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。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共同将这项惠民实事做细做实。
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9年6月30日

抄送:县委办公室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。
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年6月30日印发